1、申请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已送达所有当事人;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人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执行案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公民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3、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4、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