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经济开发区富士康公司四名员工经过预谋并分工协作,盗窃了富士康公司四部苹果4S成品手机。近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以盗窃罪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15天,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张某、李某乙、薛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4年8月初,富士康公司D10车间生产线的品管李某甲、薛某与D10车间设备组线长张某预谋盗窃太原富士康公司苹果4S成品手机,由李某甲联系在D10车间工作的李某乙,授意其盗窃该车间手机并承诺每部给其200元。此后,李某乙分两次将四部苹果4S手机从D10车间生产部盗出后交给李某甲。李某甲、薛某接到手机后将手机隐藏在“扭力剂”设备中,由负责设备管理工作的张某将“扭力剂”通过安检运往物流港,之后从“扭力剂”中将手机取出带离富士康公司。带出后,李某甲、张某、薛某各分得一部,李某甲以550元的价格出售给席某一部,李某乙获得赃款700元。现四部被盗手机已追归富士康公司。经鉴定,被盗四部手机价值共计4860元。
法院认为,李某甲、张某、李某乙、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四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