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与电动自行车剐蹭,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但被告人在简单施救后却选择了逃逸。近日,新绛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
2014年10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国道108线自东向西行驶,在超越同方向在前右侧行驶的由被害人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与李某所驾车辆剐蹭碰撞,致李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将李某从地上抱起,与过路行人一起擦拭了李某脸上的血迹,后驾车逃逸。李某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车载货物不符合安全标准,超越同方向行驶的非机动车时采取措施不当,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投案自首并就赔偿问题与受害人的亲属达成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李某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对被害人进行了救助;又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谅解;还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综合上述各量刑情节,应依法对被告人陈某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