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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赔偿引纠纷 释法析理促履行
  发布时间:2018-05-21 11:21:18 打印 字号: | |
  一起交通事故,让原本和睦的两家人对簿公堂,一笔不算太大的赔偿款,也成了“执行难”案件。近日,陵川县法院审监庭成功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原告路某撤诉,剩余执行案款全部给付被告李某某。

2016年6月24日,原告路某驾驶轿车去办事,被告李某得知后请求乘坐一同前往。返回时,李某给其父亲李某某打电话,让李某某骑车出来接她。遇见李某某后,李某并未下车,后李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路某驾驶的轿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李某某受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路某和其车辆所投保的财险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赔偿。经审理,判决路某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23591元,财险公司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96385.5元。财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李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路某给付其赔偿款。路某在支付了1万元的赔偿款后,于2018年1月16日又将被告李某以追偿权纠纷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给付其损失款23591元。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办案法官和执行法官共同努力,原告路某与被告父亲李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原告路某撤回对李某的追偿权纠纷的起诉。至此,一件民事、执行相关联的案件得到了圆满化解。
来源:山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调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