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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饲养动物咬伤如何举证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郝伟 冀东青
作者:郝伟 冀东青  发布时间:2018-05-21 11:23:29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30日下午5时许,张某与同学路经康某家门口时,被康某饲养的狗咬伤,致其左肩、右腰部多处皮肤破拉。

事后,康某的妻子王某带着张某去当地诊所、防疫站治疗。因防疫站当时没有狂犬疫苗,王某于5月31日、6月1日开车载张某去省某人民医院、省某妇幼保健院治疗,为张某花费医疗费1022元。之后,张某由其父亲陪同住在太原市,共花费医疗费911.7元,由张某父亲负担。张某父亲因陪同张某看病,加油花费580元,医院停车费460元。在陪同张某看病期间,张某父亲请假,其单位证明扣发工资2560元、扣发租车费1440元。现张某伤口已愈合。之后,双方就赔偿费产生纠纷,张某将康某告上法庭。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康某赔偿原告张某3971.7元。

法律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原告被被告家的狗咬伤,原告不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该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人证明材料予以证明。再有原告受伤后,被告的妻子积极陪同原告到本村诊所、本市防疫站、山西省某人民医院、山西省某妇幼保健院治疗,并为原告负担了部分医疗费,说明被告已承认原告伤情系其狗咬伤之事实。故原告系被告家的狗咬伤之事实,能够认定。原告因此造成的人身损害,应由被告赔偿。

法官寄语

本案发生时,动物的主人不在现场,当时正好有目击证人,被告也陪同原告去看病,说明被告认可该事实。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原告要举证证明损害是由被告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会较为困难。这是因为动物致人损害事件的发生,一般都较为突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时并不在事发现场,加之现场往往没有或很少有目击证人,所以原告很难证明损害是如何造成的。这种情况下,受伤害者应当立即报警,通过警方的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来固定证据,以便在诉讼中主张自己的权利。另外,在城市中的不少区域会有实时的监控,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可以确定致人损害的动物。
责任编辑:调研室